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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岗位风险培训②人员管理风险 发布日期:2022-8-16 来源:互联网 【关闭】

第一部分: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风险

第二部分:人员管理风险

第三部分:文件制定风险

第四部分:值班带班风险

第五部分:执法办案风险

第六部分:行政强制风险


第二部分:人员管理风险
1.疏于管理王某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钱某、陈某、张某、马某作为云南省公路局罗某公路管理段金鸡超限检测站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对驶入辖区的货运车辆,具有超限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置的行政执法权和岗位职责。被告人王某作为检测站站长,明知下属长期对云南牌照的货运车辆未进行超限检测,对下属私自分组、擅离职守的情况未提出有效管理措施;被告人钱某等四人作为治超员,在值班、履行职务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治超工作,对驶入辖区的云南牌照货运车辆,因担心与驾驶员产生冲突而放弃职责,长期不予超限检测,并且未按规定填写冲卡记录,同时在值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致使201642日经过金鸡超限检测站的云G×××××号货车(核载15吨、实际载重71.9吨)未经超限检测而直接通过,该车辆行驶至师某县五龙乡境内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王某指使钱某伪造冲卡记录,应付检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检测站站长,明知下属长期对云南牌照的货运车辆未进行超限检测,对下属私自分组、擅离职守的情况未提出有效管理措施。王某作为金鸡检测站站长未履行好检测站的工作职责,对内部值班的问题疏于管理,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例分析:执法大队负责人要督促一线人员按照上级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强人员内部管理,掌握大队人员去向动态,防止上班时间不在岗现象发生。
执法人员追车赵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 日,被告人赵某作为贵州省盘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大山运管所负责人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假外出,当日14 30 分许,李某驾驶贵B×××××号车,带领组员刘某、张某、裴某、孔某沿212 省道开展日常路查路检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同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贵B×××××号小型面包车疑似非法运营车辆,便欲对贵B×××××号小型面包车进行执法检查,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发现后开车沿滑威公路往珠东方向驶离,见面包车逃离,李某、刘某等人随即驾乘贵B×××××号车紧追拦截,面包车驾驶员王某为逃避检查加速行驶,李某、刘某等人亦驾乘车辆加速紧追,行驶了大约3.6公里左右,至当日14 44 分左右,贵B×××××号小型面包车行至滑威公路一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驶离公路侧翻,造成驾驶员王某及乘车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死亡,乘车人杨某、张某5、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在担任盘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大山运管所负责人期间,明知大山运管所工作人员在对非法运营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追车、强行超车拦停等具有危险性和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杜绝。并且,201745日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离职守。由于赵某没有认真履行其应有的工作职责,从而致使大山运管所工作人员李某、刘某等人在201745日的道路运输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采取具有危险性的执法方式追截涉嫌非法运营的车辆,导致“4.5”交通事故发生,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经济损失265万元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大山运管所的负责人,明知双向拦截车辆、扒车、追车等危险执法方式属于其职业禁止行为规定,而在日常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打击非法营运过程中,发现受其管理的运管协勤单独执法时存在强行超车、拦停等不规范执法行为,而不认真、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程序报请对协勤人员进行处置,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该危险方式执法可能会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对该执法方式予以放任,后“4.5”事故发生造成五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违规拦车导致赔偿第三人受伤刘某与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731740分,被告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华南大桥巡查时发现一台悬挂粤S×××××的涉嫌套牌假冒出租车。被告的两台执法车辆在跟踪该涉嫌假冒出租车行驶到石龙镇时尚电器城门口时,路口红灯限行,出租车停在右侧第一机动车道的停车线等候通行信号,原告刘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停在出租车右侧,三轮车右侧为渠化岛。被告其中一辆执法车辆停在出租车右后方,另一辆执法车辆绕过渠化岛行驶到出租车前方与其车头相向而停,拦于出租车前方,该出租车直接右转,撞开停在右侧原告驾驶的三轮车,越过渠化岛逃逸,造成原告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在拦截正在红绿灯路口等候的出租车时,其中一辆执法车辆直接绕过绕过渠化岛行驶到涉嫌假冒出租车前方与其车头相向而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的规定,且被告的两辆执法车辆前后拦截涉案的出租车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另原告发生受伤事故后被告方工作人员亦未及时予以救助。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向原告刘某赔偿人民币49589.4元。


货车逃避检查致执法人员一死四伤

2013319日晚上10时许,来宾市兴宾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组织执法人员分乘两辆执法车,在市区分头巡逻,治理超限运输货物车辆。次日凌晨130分左右,一组执法人员巡逻至红水河二桥头河西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发现前方开来一辆挂B28×××车牌的大货车疑似超限。执法人员立即靠边停车,下车举牌示意货车停车配合检查。大货车没有停车,而是加速冲进路旁的加油站。
此时,另一组路政执法人员正开着一辆执法车在盘古大道上巡逻,接到同事的电话后,便开车从红水河一桥过河绕道去增援。这一组执法人员共有5人。当赶到红水河二桥河西桥头时,正好发现该大货车上桥,于是跟了上去并超车,赶在了大货车前面。这组执法人员计划在过桥后,在对岸的红水河大道上将大货车拦截。不料在下桥的过程中,货车突然撞上执法车的尾部。执法车顺着惯性冲往路边后撞上了水泥护栏,导致一边车门打开,坐在车尾部的叶某明从打开的车门甩了出去,坐在后排的执法人员韦某奎和刘某宪受伤昏迷,坐在前排位置的另两名执法人员受轻微伤。大货车撞了执法车后,又继续逃离现场。120急救车随后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发现叶某明因颅脑部严重损伤,当场停止了呼吸。韦某奎和刘某宪被拉往医院抢救后才苏醒过来,经检查发现两人脑部轻微震荡,颈部、肩膀、肋骨软组织受了伤,所幸无生命危险。
案例分析: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在执法过程中,要避免自己、管理相对人情绪失控,避免发生肢体冲突甚至自残致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拦车检查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第四十一条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各执法大队要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严禁粗暴执法,严禁一线人员在高速公路主线上追车拦车,要拿捏好现场管控尺度,确有必要的应在路网发布拦截指令,通过沿线各收费站出口实施拦截等多种方式进行事后处置。
执法行为不当


201454日,渭南男子李某驾驶自己的昌河面包车,途经泾阳县泾云路时,被一辆挂咸阳牌照尾号为907的制式交通执法车拦截检查。在李某出示驾照和行驶证后被告知要罚款至少一万。李某质疑,自己是私家车又没有运营为何要罚款,而后他从执法车里拿走了自己的驾照及相关手续。这时便遭遇到对方的殴打,坐在车里的妻子发现丈夫被打用手机拍下了打人画面。


11日中午,泾阳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带领相关人员前往蒲城,当面向李某道歉,并对涉事的运管所运管员张某(用胳膊勾住李先生脖子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另一名临聘人员任某给予解聘处分;对运管所稽查大队五中队长郭某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运管所稽查大队长夏某给予记过处分。同时,泾阳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给予泾阳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副局长王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运管所负责人白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对交通运输局局长黄某某实施训诫谈话,责令交通运输局局长黄某某代表交通运输局登门向当事人当面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案例分析:执法行为主要是指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等行为,如果行为不当,会激化加剧管理矛盾,造成不良影响。
7·10卫辉交通暴力执法事件 


 2016710日开始,一段时长5分钟的秒拍视频在微博上广泛流传。视频刚开始,路边一位身着灰色T恤、留着短寸的男子,一边挥舞着一根黑色棍子,一边反复叫嚷着让驾驶室里的男子下车去。车上男子称或不清楚对方身份,怕下车被打,所以一直不愿开门。


双方僵持了几秒,车下另一位身着制服、外套荧光马甲、自称执法人员的男子靠了过来。他攀到货车驾驶室外部,隔着车窗与车内男子对话。这时,尽管车上男子未开门,但却将车窗摇下了一段距离,方便沟通。从两人对话得知,这辆货车疑因涉嫌超限超载被拦,执法人员希望司机配合,开门下车,然后将车过磅检查,若超限超载属实,就该接受处罚。而对于车内男子表示不认识灰色T恤男子所以不敢开门的说法,制服男子解释:他是刚来的(执法人员)。车上男子还是不放心,仍明确表示不敢开门。灰色T恤男子及制服男子开始放话,称要采取强制措施,意即砸车,同时警告车上男子,执法全程都会有记录仪摄像,如果司机还不主动配合开门的话,因强制措施而导致车被砸坏,车方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就在双方继续僵持时,此前那位出面沟通的制服男子,气冲冲地再次攀上了货车驾驶室。他用左手拉住反光镜,右手操起一块大石,朝着车窗砸了两下。响声“哐哐”的发出,但或许只是出于吓唬并未发力,车窗并无明显异常。见车内男子仍不下车,几名所谓执法人员嚷着“砸砸砸”。随后,仍是此前那位制服男子,他再次操起大石猛挥,车窗玻璃应声碎裂。在旁等候的另一名制服男子跃上驾驶室,一边清理碎玻璃,一边准备强行打开车门。


事件处置:卫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迅速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布置突发事件处置及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全面整顿工作。首先,由卫辉市交通运输局纪检部门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交通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问题。已对在此次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当事执法人员张某、侯某宇停职检查,等候调查处理。其次,积极与事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沟通,对被砸坏的车窗玻璃照价进行赔偿,同时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卸载、处罚。

廉政风险哈尔冰“黑车”横行牵出百余“保护伞”

2017年下半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联合公安、检察、交通等机关和部门组成调查组,清查车辆1.68万辆,查扣非法营运出租车214辆,打掉“黑车”团伙7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非法营运出租车174辆,并严肃查处、问责了129名为非法营运出租车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问责人数之多创哈尔滨市新中国成立以来之最。
2017年上半年,哈尔滨市主要领导要求把整治非法营运车辆、查处“保护伞”,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优化发展环境、推进省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查到车、抓住人、挖出伞、净环境,对涉案人员一律严肃处理。2017626日,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严查背后“保护伞”的“6·26”专案组正式成立。
经过一个月的细致摸排后,专案组将掌握的“黑车”非法营运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2017727日凌晨4时,1200余名警察协同作战,进行雷霆般的收网行动,把“黑车”团伙头目及“黑车”驾驶员全部抓获。此后执纪审查人员顺藤摸瓜,隐藏在“黑车”身后大大小小的“保护伞”如抽丝剥茧般一一现形。
在被哈尔滨有关部门通报的129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中,有作为监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失职失责的,有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党员领导干部失去原则、为非法营运人员说情要车、减轻处罚的,有给非法营运车辆通风报信、试图包庇窝藏涉案人员的,更有收受好处、滥用职权、为“黑车”团伙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正是这些“小伞” “大伞”的层层保护,让“黑车”有恃无恐,扰乱了正常的出租车营运市场秩序。
违规请托他人或接受请托对非法营运车辆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在通报中出现最多的字眼。上至市交通局局长、副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稽查员,交通系统的多个部门、基层单位都有人出面为“黑车”说情。这些人本该承担起维护交通运营秩序的职责,却在用一个个“请托”和“接受请托”的事实破坏着这个城市正常的交通运营秩序,为“黑车”的泛滥推波助澜。
还有一种性质更恶劣的“保护伞”,是给非法营运车主通风报信的。2017727日早上,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副调研员肖某虎在得知公安机关展开抓捕“黑车”团伙行动后,立刻将此事告诉了在市公安局工作的朋友徐某功,因为他知道徐某功与“黑车”主有联系,让徐某功通知“黑车”主:“有的分局已经开始行动了,让他该旅游就去旅游,该玩就去玩一玩吧”。
此次打击“黑车”、深挖“保护伞”行动中,最令人震惊的是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出现的系统性腐败:支队长王某生、政委李某、法制科科长徐某平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副调研员肖某虎涉嫌包庇、窝藏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若干名大队长滥用职权、收受好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39月,王某生、李某到执法支队任职后,经常有人找他们为非法营运车辆说情、要车、减轻处罚。这些人中有局领导、同事,省业务指导部门人员、支持支队业务的相关部门人员、老领导等,王某生、李某觉得不好拒绝,就找来支队法制科科长徐某平,问怎样才能减轻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被查扣,应处以500030000元罚款。如何才能减轻处罚?徐某平表示,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非法营运司机有举报立功表现。王某生和李某就授意徐某平,以后再有这种情况,就按照举报立功操作。
自此,遇到有找王某生、李某为非法营运车辆说情、减轻处罚的,对方只要短信把被扣车辆信息发给他们,他们转给徐某平,告诉徐某平“办好”,徐某平就明白他们的意思是减轻处罚。徐某平或者安排外勤大队带着被扣车司机上街去抓一辆非法营运车辆,作为举报立功的材料;或者让外勤大队直接抓一辆非法营运车辆算到这个司机头上;有时干脆直接找一本已经处理过的卷宗作为被扣车司机的举报材料。
如果说以上3人违法有碍于情面的成分,哈尔滨市呼兰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某俊则是一个彻彻底底自我沦落的“保护伞”。在执法人员从王英俊住所搜查出的记事本上,清清楚楚地记载着12名非法营运车主向其交保护费的信息,内容包括收钱数额、起止日期等。
200511月,还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的邹某因为查扣非法营运车辆被殴打,当时的他肯定没有想到,此后成为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投诉举报科副科长的自己却沦落成了“黑车”的“保护伞”。在邹某的违纪事实中,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系统性腐败体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各有职权范围,他与支队各大队的大队长之间相互为自己接受请托的非法营运车辆说情,你给我2000元好处费,我给你2800元好处费,你来我往,好不热闹。而对于2800元这个不零不整的数字,他解释,请托人给了3000元好处费,而在他们内部,中间人留下200元已经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案例分析:各大队负责人应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廉政教育,对一线人员上路执法要心中有数,要听取当天执法人员工作汇报,必要时抽查当天执法记录仪、车载视频、服务区收费站广场视频,了解当天执法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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