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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岗位风险培训④值班带班风险 发布日期:2022-8-16 来源:互联网 【关闭】

第一部分: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风险

第二部分:人员管理风险

第三部分:文件制定风险

第四部分:值班带班风险

第五部分:执法办案风险

第六部分:行政强制风险


第一部分: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风险


     一、路政执法:日常巡查、施工监管、桥下空间、广告牌和建控区监管风险。

二、运政执法:对非法营运、超许可事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批准站点停靠查处不力 。



巡查未发现隔离栏缺失

绥满高速公路博克图段“9·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9月24日,潘某驾驶的货车从齐齐哈尔出发到海拉尔运煤。19时58分许,行驶至G10绥满高速公路1048公里加900米处时,碰撞行车道内一匹枣红色的马匹后,车辆失控,冲撞中央分隔带驶入对向车道,与张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5.33万元。


经调查,G10绥满高速公路1045公里加600米处(距离现场3.3公里)北侧隔离栅有一处宽3.2米的缺口,9月24日18时50分左右,十几匹马由此缺口进入高速公路,并向海拉尔方向行走。行走至事发地点附近时,其中一匹枣红色的马俯卧在向海拉尔方向的行车道上,在事故中被货车撞死。
隔离栅缺口情况:G10绥满高速公路1045公里加600米处北侧隔离栅有一处宽3.2米的缺口,缺口处铁丝网断面呈陈旧性破损,缺口内外地面均分布着新鲜的马粪和马蹄印,高速公路路面也有少量新鲜马粪。
事故间接原因:呼伦贝尔路政执法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未能认真履行公路巡查职责。在9月19日至24日一周巡查时,未发现事发路段1045公里处附近有隔离栅破损开口情况,且事发当日值班中队以执勤车出故障为由,未上路进行日常巡查工作。
事故处理建议:张某刚,呼伦贝尔路政执法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路政巡查工作,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事发当周巡查没能发现事发路段隔离栅破损开口,在事发当日其直接领导的一中队以执勤车出故障为由,没能上路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分析:执法大队应提高路政巡查质量,要扭转日常巡逻中发现和处置的问题较少、巡逻日志主要以服务区和收费站服务质量考评评价内容为主、路政巡查事项登记较少的现象,增加边网以外的路政执法活动。应按照总队要求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对桥下空间、建控区、边网、隧道和桥梁安全保护区的抽查,涉及营运公司养护缺陷的及时督促其整改。


事故调查还发现:牙克石市交警大队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9月份勤务时间为8时30分至17时30分,17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期间未安排勤务,所辖高速公路路段在此期间处于失管状态,对涉事客车在所辖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停车载客、超员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没能及时查处。


处理建议:

高某,牙克石市公安交管大队大队长,全面负责牙克石市公安交管大队工作,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高速公路安排巡逻警力不足,导致涉事路段长期在每日17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期间无人值守、处于失管状态的问题,没能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巡查未发现涵洞积水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苏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0日下午,在新荣区西村乡碓臼沟村走亲戚的李某某(8岁)、郝某某(11岁)到109国道K409+369涵洞的积水坑玩水时,不幸溺水死亡。该水坑是由于109国道涵洞疏通不及时造成的,事发后,109国道的管理方山西同某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赔偿两名受害人家属各34.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同某公司养护工程队负责人期间,负责道路、桥梁、涵洞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组织疏通涵洞造成的严重积水;被告人苏某某在担任养护工程部办事员期间,具体负责道路、桥梁、涵洞的养护监督检查、病害调查工作,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报告、消除积水隐患;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同某公司路政中队副队长期间,负有上路巡查,保护路产路权的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K409+369涵洞的积水隐患;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同某公司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兼路政大队大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检查、路政巡查工作组织不力。由于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王某、赵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两名儿童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同某公司是受大同市公路局委托行使公路管理职权的单位,四被告人是在接受委托公司指派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路政行政管理职权,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玩忽职守,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同某公司路政大队大队长,负责安全工作,尽管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职责要求行事,对安全检查、路政巡查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王某作为中队长,在工作中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对涵洞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可能发生的积水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失职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同某公司养护工程队负责人,负责道路、桥梁、涵洞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组织疏通涵洞造成严重积水。被告人苏某某作为养护工程部办事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现安全隐患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报告、消除积水隐患。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王某、赵某某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109国道K409+369涵洞积水隐患未予消除,导致两名儿童溺死的严重结果。虽然两名儿童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职责对于溺水死亡事件存在一定过错,但溺水死亡事件与四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四被告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负责,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分析:执法大队应在每年的汛期前指导营运公司(或联合排查)对辖区桥梁、涵洞、边坡、边沟进行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在汛前进行整治,对危险区域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非标事故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4年3月1日20时许,李某、万某轮换驾驶沪D0570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乘载外出务工人员及孩子共59人,从丘北县客运车站出发,3日2时20分许,在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境内卡加曼乡依毛梁路段国道213线256公里+200米处时,车辆驶出公路西侧路面,与路西侧广告牌钢制立柱相撞后翻车,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38.5万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事发路段道路西侧人造树林田地内距道路路基6.65米和11.3米处,分别载设2根直径约为20厘米的广告牌钢制立柱。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非法广告牌长期存在,加重了事故损失程度;甘肃省合作路政执法管理所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不到位。虽然于2011年4月责令当事人整改事发路段设立的12块非法非公路广告牌,并于2011年5月对其中8块广告牌进行了拆除;但对剩余4块非法广告牌(包括事故发生处的广告牌)未继续督促进行整改,未给予经济处罚,也未及时进行拆除。


事故间接原因:

甘肃省合作市政府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七十九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之规定,未经路政部门批准,擅自在事发道路建筑控制范围内设立非公路广告牌;未执行合作路政执法管理所2011年4月下达的整改事发路段非法广告牌的指令,致使非法广告牌长期存在,加重了事故损失程度。


甘肃省合作路政执法管理所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不到位。虽然于2011年4月责令合作市政府整改事发路段设立的12块非法非公路广告牌,并于2011年5月对其中8块广告牌进行了拆除;但对剩余4块非法广告牌(包括事故发生处的广告牌)未继续督促合作市政府进行整改,未给予经济处罚,也未及时进行拆除。


事故处理建议:

合作路政执法管理所所长白某林,主持路政执法管理所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不到位,督促整改事发路段的非法广告牌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执法不力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李某忠,现任甘南州政府副秘书长,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份任合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时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对市政府擅自设立非法广告牌和未按路政部门要求对非法广告牌进行清理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是否属于构筑物的请示>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268号)明确答复“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单体立柱式广告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法广告牌可移送住建部门处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广告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案例分析:执法大队要梳理辖区非标现状,对距边网较近、合同到期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拆除。对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设置的非标、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对相关施工单位发放相关文书,这将是发生责任事故后衡量大队是否履职的依据(是履职不到位、不是不履职)。


建控区内违法搭建遮阳棚

湘潭县花石镇“9·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2日,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驾驶人欧某洪驾驶湘A20816 号自卸低速货车从花石镇日华村自家出发到衡山聚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装沙子。7时17分许,欧某洪驾驶该车从聚龙物流装载沙子10410kg驶出,8时许,在衡山县岭坡乡岭坡街水泥涵管厂装了5根水泥涵管(重300kg),8时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县道X018线花石镇日华村下坡路段时(坡长377.83m,坡度6.8%,坡底是日华村马路市场,当天赶集),因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制动失效,失控碰撞、碾压正在赶集的群众,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5万元。



经事故调查:该马路市场沿线两侧遮阳棚距道路边缘最近0.7米、最远不到1米。根据当地群众反映,2014年当地政府组织过拆除街道沿线的遮阳棚,拆除一户补助300元,沿线两侧遮阳棚基本拆除完毕。但从2018年下半年出现反弹,现在的遮阳棚基本是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所建。湘潭县交通运输局对湘潭县X018县道日华村马路市场路段建筑控制区内2018年来出现违法搭建的遮阳棚反弹问题,未及时执法拆除,不符合《公路法》的要求。


同时查明湘潭县交通运输局未牵头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未牵头组织常态化联合执法,治超站以路政处罚为主未全面执行联合执法模式且处罚率低,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湘交路〔2018〕55号)的要求。吴家港超限检测站2019年1月至9月公路货车日交通流量调查平均数据为2977台次;2019年1月至9月全县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仅20台,路政罚款258.58万元(其中超载罚款17.91万元),交警罚款仅2400元,处罚率低。


衡山县公路养护中心(原衡山县公路管理局)未牵头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该县治超站2019年1月1日至9月1日共检测超限车辆有17545台次,但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处罚台账显示处罚483台次,处罚率低。2019年9月5日该局月度例会会议记录显示“今年查处446台,处罚101.8万元,未移交到交警和运管”。该局未牵头组织常态化联合执法,以路政罚款为主,与交警、运管联动较少,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材料,已移交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各级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案例分析:对于建控区内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集土地使用权证及地方城区用地规划、向住建部门收集权属登记证明,函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道安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整治。(发生责任事故分摊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建控区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整治,土地管理部门不需要自行强制拆除、可直接申请法院拆除)



桥下空间

广州“6·2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12年6月28日下午14时41分,司机周某海驾驶湘B83393(湘B3425挂)槽罐车,与押运员赖某彬离开众和公司。周某海离开众和公司后,又应赖某彬的要求,搭载了赖某彬的哥哥赖某全一同前往广州。4时19分22秒,当周某海驾驶车辆行驶至广深沿江高速夏岗出口附近时(K5+300m),为了让赖某全下车,将车辆停靠在道路最外侧车道和应急车道之间。4时20分10秒,刘某东驾驶湘L66215驶来,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追尾碰撞B83393(湘B3425挂),造成B83393(湘B3425挂)罐体破损,装载的约41吨溶剂油泄漏,并沿高速公路路面(斜坡路段)自西向东流淌,同时经高速公路10个排水口的排水管,流淌至离高速公路高架桥约12米下方及周边地区。5时16分28秒,泄漏的溶剂油遇高速公路下的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引起连环爆燃,波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及周边的货物堆场、工棚等建、构筑物,并引起燃烧,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0万元,过火面积1396.1平方米。


经事故调查: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有8座违章搭建的简易房,共住了30人,事故中16人死亡,10人受伤,4人不在现场。(此次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另外还有4名死亡人员是事故时驾驶机动车路过桥下路段的人员)。



事故间接原因: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事故中高架桥下有七部汽车被烧毁,桥下堆积大量建筑余泥),也未及时将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巡查、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监管不力。


处理结果建议:

袁某宏,2011年1月至今任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袁某宏在任路政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停放汽车、倾倒余泥等行为,也未及时将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工作不到位。袁某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伟,现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大队长,主持高速公路大队全面工作。张某伟在任职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巡查、查处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夏港高架桥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木材加工作坊等违法建设,监管不力。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交通运输部关于桥下空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函公路[2013]12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桥下空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交法〔2013〕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公路桥梁是公路网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节点,其结构具有特殊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规定了以公路桥梁为中心划定危险作业控制区、危险源控制区、疏浚作业控制区、禁止采砂区等安全保护区域,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桥下空间,既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之间的空间,也包括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的空间,在此范围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属于禁止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二、确需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应当选择在没有桥梁结构的普通路段,采取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或者采取埋设方式从公路下方穿越通过;受地理条件限制,必须与桥梁交叉的,应当采取架设方式从桥梁上方跨越通过。
三、我国公路桥梁众多,桥梁安全保护任务特别繁重。公路桥梁与其他工程设施需要交叉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同时要充分考虑在自然灾害、恐怖破坏等极端条件下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请你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桥梁安全保护的规定,依法办理涉路涉桥行政许可,妥善处理好桥梁安全保护与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关系。
特此函复。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4月8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3年12月28日 〔2013〕行他字第1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行他字第00003号《关于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桥下空间定义


 一、桥下空间定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桥下空间,既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之间的空间,也包括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的空间。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根据后续规范性文件规定架设、埋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经许可后可以从事的施工活动。三、《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高速公路底层架空空间可以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群众休闲、体育健身、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桥下空间两侧建控区认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是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根据不同公路等级确定距离,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征地范围),桥下空间无边沟,且多数桥下空间未征地,从而无法确定桥下空间建控区范围。



非法营运查处不力

吴某、罗某玩忽职守罪案


2011年8月9日14时30分许,柳城县古砦(zhài)仫(mù)佬(lǎo)族乡上富屯村民覃×双(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且制动不良的桂B82665号个体中型普通客车,在从事非法客运时严重超载行驶,且行驶至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美街至上富村路段的独山水库陆场坳时,坠落54米深的山崖,发生车上乘客8人死亡、11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07年7月至今担任柳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被告人罗某从2009年4月至今担任柳城县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其中在2010年7月开始分管稽查等工作,负责具体对非法营运的查处。被告人吴某、罗某长期以来,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安排、带领和督促稽查员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在稽查中畏难懈怠,对查获的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不依法处罚,致使非法营运现象长期不能抑制。2011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多次发文要求在全国开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整治客运安全隐患的专项行动;广西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别强调要加强农村非法营运的查处,要求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开展专项行动以来,被告人吴某不按照国家专项行动和柳城县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在明知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美街到上富村路段存在大量非法营运中巴车,且该路段路况差、非法营运车辆车况差,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情况下,对2011年年初至2011年8月9日未查处一辆非法营运客车的情况不管不问,致使工作流于形式,对造成非法营运常态化,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罗某未按照国家专项行动和柳城县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在明知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存在非法营运中巴车的情况下未认真开展稽查工作。由于未能有效监管非法营运,2011年8月9日覃×双驾驶桂B82665号中巴车在从事非法客运时发生坠崖事故,导致死亡8人、受伤11人的较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与“8.9”事故的发生有关联。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罗某分别担任柳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副所长,均负有组织柳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职责、负有直接实施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职责,却在打击非法营运相关工作中严重不负直接责任人责任,特别是在相关文件政策要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期间,面对柳城县境内日趋严峻的非法营运情况,没有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其中一在2011年4月中旬至2011年7月上旬,没有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二对于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其中广西区内要特别严厉查处农村微型客车无牌无证违法搭客严重违法行为,柳城县某局把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列为专项行动的内容,柳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也制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中,却没有按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实信息等工作,没有重视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美街至上富村路段有中巴车无证营运,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安全隐患的情况,从而没有掌握覃×双在2011年3月9日驾驶自有的桂B82665号中巴车在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美街路段从事非法客运的信息;三针对2011年5月份关于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美街到上富村路段存在非法客运中巴车的举报,虽然进行了路面巡查,但在没有查获非法客运车辆后,却没有采取进一步查处措施,造成了与打击非法营运相关的专项行动在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流于形式,没有查处从事非法营运的覃×双,从而引发了8人死亡、11人受伤的“8.9”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吴某、罗某严重不负直接责任人责任,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分析:大队负责人要克服畏难情绪,亲自安排、过问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及时掌握整治进展情况,整治成效要有查处案件支撑;要认真落实上级安排的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的制度方案要抓好落实,实现年初有执法计划、日常有检查记录、专项有整治成效、年终有处罚案件。



对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查处不力

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5年6月9日下午四时左右,苗某驾驶载有七名安徽人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行至佳米公路k5+720处时,从佳米公路北侧山坡顶部滚落下一块巨石撞在该车的后尾部内侧,致车辆失控从佳米路上驶出坠下二十多米的高崖,造成三人死亡(当场死亡两个,治疗期间死亡一人)五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山西省临县克虎镇苗家洼村村民苗某,双下肢瘫痪,为一级残疾,为了养家糊口,于2009年在山西临县买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当时只给该车上了户,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证,且本人也未取得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驾驶该车在山西省临县克虎镇佳临黄河大桥桥头至佳县县城影剧院之间从事客运生意,2013年由于该车辆发生了事故,苗将车辆卖与别人。2014年元月,苗某在榆林草海则花了三万五千多买了第二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然后在榆林上郡路吴建油改气修理厂花了四千多元装了汽罐。因为苗某右腿不能动,踩不了刹车、油门,就自己在家改装了刹车、油门,在方向盘旁边焊装了操作杆,便于用右手操作刹车、油门。车辆改装后,未经上户登记,也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证,自己也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苗某就擅自继续驾驶该车进行非法运营,经常在山西省克虎镇佳临黄河大桥桥头至佳县县城影剧院进行载客营运。一天能跑三四个来回,挣五六十块钱。


苗某在克虎镇佳临黄河大桥至佳县县城影剧院驾驶车辆营运时,佳县运政稽查大队队长乔某某等稽查人员都知道苗某是残疾人,认为残疾人的事不好处理,对于苗某驾驶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黑车在佳县县城影剧院进行载客的行为,他们在日常稽查时遇到也不予依法查处,在每年都开展的“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中也不查处,致使苗某长期进行非法载客运营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整治,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被告人乔某某虽然系工人身份,但身为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稽查大队队长,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被告人乔某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在领导其所述中队在其所述辖区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负责任,不完全履行职责,对无证驾驶、“三无”车辆上路行驶、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的查究、制止、处罚力度不够,致使苗某驾驶的黑车得不到及时整治取缔,导致其非法载客营运发生较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伤、经济损失达479998.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分析: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处罚流程应继续开展、相关文书继续发放,将本部门职责履行到位,最终申请法院执行。



非法营运减轻处罚后车辆发生事故

雷某某玩忽职守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19日12时许,蒲某驾驶贵DC6187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8人,实载11人)由万山区下溪乡街上往该乡官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官田张屋坳路段时,由于该车制动系失效、驾驶员操作不当而驶出左侧路外翻至约19米的高坎下,造成乘车人6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蒲某自2009年7月购买贵DC6187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在没有取得客运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长达三年多时间。被告人雷某某,自2010年11月7日担任万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在查处蒲某从事非法营运过程中,明知其曾经有过非法营运行为,还应其要求二次决定减轻处罚,明显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蒲某继续长期驾驶该车在万山区境内从事非法营运违法活动,直至本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6死、4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万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运输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被告人雷某某身为万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监管不力,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分析:擅自减轻处罚是滥用职权,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涉事驾驶员也是因减轻处罚后继续从事非法营运,该起事故导致运管部门3人被追刑责,故各大队应慎用减轻、减轻处罚应符合法定情节。



非法营运每年处罚一次后放任不管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鄂孝昌刑初字第00096号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祝某任孝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兼城区中队中队长,被告人付某任县运管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县运管所运政安全股股长,负责孝昌县城区营运市场和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两人在查处孝昌县非法营运车辆的工作中,违反《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降低处罚标准,且每年罚款一次后,就放松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惩处,使城区非法营运的出租车没有得到有效禁止。非法营运车辆的存在,对交通运输安全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2014年1月8日上午,丁某在非法营运过程中,先后与一辆货车及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对“黑车”的处罚标准是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不是其一个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过程中,玩忽职守,以罚代管,使孝昌县城区出租车市场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致使鄂K×××××出租车长期无证非法营运,最终酿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付某辩称对“黑车”的处罚标准是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不是其一个人的责任,对“黑车”的证据搜集有一定的困难,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祝某、付某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祝某、付某均属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2022年4月6日


特殊车辆管理


一、校车不属于道路运输服务范畴。二、2005年出版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表述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拉客不属于道路运政管理范畴。三、2021年出版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释义》表述企业内部的免费通勤车、超市班车不属于道路运政管理范畴。四、货车“自货自运”不属于道路运政管理范畴。



超许可事项经营

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1日13时许,刘某驾驶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河北省邢台市邢台中心汽车站出发前往辽宁省沈阳市。车上只有驾驶员刘某、鞠某,售票员贾某和卫某4个人,无乘客。
13时24分左右,车辆停在邢台市北环高铁桥下,上了2女1男共3名成年乘客后继续前行,停在任县邮政局卸下了大箱子后往巨鹿方向行驶;
13时50分左右,车辆停在任县岭南路口,2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
14时10分左右,车辆停在邢台市张卫路口,1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


14时30分左右,车辆停在邢台市巨鹿车站,装载1件货物后继续前行开往邢台市平乡县;
15时许,车辆停在平乡县常河镇邢临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4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在邢临高速公路上行驶;
15时40分左右,车辆从临西收费站驶出后开往八方物流货运站;
15时50分左右,车辆停在八方物流货运站院内装货(轴承9420千克),1名成年女性乘客、2名小女孩和1名小男孩共4人上车后继续前行;
17时10分左右,车辆停在大广高速公路河北省衡水冀州服务区,2名成年男性上车后继续前行;
18时30分后在驶过黄石高速公路河城收费站后的应急车道上,2名成年女性、1名成年男性、1名小男孩和1名小女孩上车,在黄石高速公路大郭庄段应急车道上,1名成年女性乘客、1名成年男性、3名小男孩上车后继续行驶在黄石高速,然后由黄石高速转京沪高速;

      

20时23分,车辆经由京沪高速九宣闸收费站(津冀界)驶入天津境内,经由滨保高速转入津蓟高速行驶。


7月1日21时28分,驾驶人鞠某驾驶的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以每小时88.5公里的速度(鉴定速度)在津蓟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K024+200米处时,其车右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车身右侧与道路东侧波形钢制护栏连续刮擦挤压后,车辆前部又撞到K024+348米桥东侧钢筋混凝土护栏南侧端头,坠到闫东渠内,造成鞠某民及车内乘车人共26人溺水死亡、4名乘车人受伤及车辆、公路设施等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1、武某波、李某江、付某斌、刘某海、赵某宜、李某英共6人共同出资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

2、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布置、督促检查不到位。其所属市直运输管理站、长途客运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3、临西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临西县运输管理站在明知八方物流货运站长期无照经营且使用客运班车违规拉货的情况下,徇私放任该场站常年持续违规经营。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陈某顺,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副站长,主管客运股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卫星定位系统不在线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车辆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韩某月,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人为关闭卫星定位系统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致使事故客车长期违规拉货运营,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文某江,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长途客运管理科科长,在日常安全检查、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以及登陆河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营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均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车辆违规拉货运行的情况一直未得到有效的纠正;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长期存在监管漏洞,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修某,临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站长,在明知八方物流没有经营许可证、使用客运班车违规拉货的情况下,收受临西县八方物流老板郭某明所送现金、物品,放纵该企业常年违规经营,导致事故车辆常年脱线运营超量载货,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柏某波,临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在明知八方物流没有经营许可证、事故车辆未按照审批路线行驶到八方物流违规装载货物的情况下,收受临西县八方物流老板郭某明所送现金、物品,放任事故车辆在八方物流违规超量装载货物,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罗某,邢台市临西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副书记,主管临西县客运管理工作。在明知八方物流违法经营的情况下,长期收受八方物流贿赂,伙同站长修某、副站长柏某波对八方物流无证经营及使用不按审批路线行驶客运班车载货的行为长期放任,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2月13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客运站经营者受理营运班车利用下置行李舱进行小件快运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载货,不得以无证经营进行处罚。对于一般客货混装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纠正但处罚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权限,应由公安部门处理。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站外上客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7月21日10时17分,驾驶员孙某将车开到位于威海火车站北100米处的威海市长峰基础公司院内,装载10箱偶氮二异庚腈(危化品)和其他乘车人员。11时12分,该车行至威海汽车站安检补票签章处附近停车上客。下午17时40分,该车行驶至青银高速和临淄至齐都公路立交桥时,装载另外5箱偶氮二异庚腈。车辆行驶过程中,在沿途多地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在山东省邹平县境内开始超员,最后一次上客是在山东省菏泽市。7月21日23时27分,事故客车从日南高速公路豫鲁收费站进入河南省境内。
7月22日3时10分,事故客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确山服务区停车,车辆换由邹某驾驶。3时43分,当事故客车(实载47人)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938公里115米处时,突然发生爆燃,客车继续前行145米至京珠高速公路938公里260米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刮蹭碰撞后停车,共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客车严重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经查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指导和监督客运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孙某乐,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驻威海汽车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开展道路旅客安全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某,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某强,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客运管理科。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高速公路上下客是运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各大队要加大高速公路上下客的查处力度,定期排查辖区路段上下客隐患点,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边网等设施维护,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定期开展蹲守;加大服务区倒客转客整治力度,定期开展蹲守,指导服务区工作人员固定服务区上下客基本证据,有条件的可指导营运公司在服务区广场安装高清摄像头,及时处置服务区上下客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交通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监管职责对比


一、关于押运员:无押运员属公安交警部门管理,押运员无相应资质属交通部门管理。二、关于运输车辆:交通部门规定运输车辆应取得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才能从事危化品运输。公安部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其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关于警示标志:交通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禁止性规定、无处罚事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处罚权属于公安交警部门。


拘留和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资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资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刑法修正案九》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既是危险货物又是危化品,违法运输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最高院法官解读危险驾驶罪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关于危及公共安全的解读

考虑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非常轻微(如轻微超载、未悬挂警示标志、申报数量有误等),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故刑法仅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的犯罪并非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因此,需要在个案中判断危险存在与否。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具体危险,即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对于危险的判断,需要对违反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度进行分析。根据有关规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涉及面较广,不宜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程度较轻的行为一律入罪处理。例如,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具有从业资格,仅仅是押运人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危险,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最高院法官解读危险驾驶罪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关于危及公共安全的解读

一般而言,下列违反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认为“危及公共安全”: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


柴油(2018版危化品目录规定闪电≤60度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瓶装液化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文件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送气)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管理清单(2021年版)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部分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


疫情防护用品特殊规定

84消毒液: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84消毒液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1791,包装类别为III。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符合有限数量要求的84消毒液(单瓶5L以下、每个包装件不超过30kg、每车不超过8吨、包装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医用酒精: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75%浓度医用酒精的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1170,包装类别为II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附录B特殊规定601,加工及包装成用于零售及批发给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医药产品(如药物、内服药),则不受JT/T 617.1~JT/T 617.7限制,可以按照普货运输。双氧水:过氧化氢水消毒液,俗称双氧水,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2984。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附录B特殊规定65,过氧化氢水溶液如含过氧化氢少于8%,则不受JT/T 617.1~JT/T 617.7限制。医用双氧水,含过氧化氢通常在3%以下,可以按照普货运输。需要指出的是,虽然84消毒液、双氧水、医用酒精等消毒产品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但毕竟具有一定的易燃性,腐蚀性或氧化性,在运输过程应注意行车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酒精特殊规定

体积酒精含量不超过 24% 的水溶液,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体积酒精含量 24%至70%的水溶液,III类包装的酒精饮料如采用不超过250 L的容器装运,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体积酒精含量超过 70% 的水溶液,II类包装的酒精饮料如采用不超过5 L的容器装运,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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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揽客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4.17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4月17日8时33分,由陈某驾驶的开阳黑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贵A55321号客车,满载19人由开阳县城运兴客运站发车,在经过县城区的途中,先后于8时34分在鸿福佳园后门路段下车1人,35分在鸿福佳园公交车站台上车1人,40分在望城坡路口上车2人,46分在金博广场路段上车1人,48分在世纪家缘路段上车1人,共载23人沿305省道往袋安县方向行驶,9时30分许行至305省道342公里+150米开阳县花梨镇洛旺河大桥处,驾驶人驾驶车辆欲超越前方三轮摩托车,在接近被超车尾部时车辆向右回线,由于转向过度,车辆右前轮与桥面右侧路缘石到擦后失控,冲上左侧路缘石后冲断桥面人行护栏,坠落至桥下斜坡(距桥面垂直高度约9.7米),又翻滚坠入距桥面约66米的洛旺河中,造成17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的重大道路运输事故。经查开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监管责任不落实,一是未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接收和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重要时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二是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不够深入,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并督促整改。开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管控不力,长期无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无专门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对道路运输工作领导不力,对开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徐某波,开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安办主任兼开阳县运兴客运站站长。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开阳县黔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长期存在超员、站外揽客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客运企业长期存在的管理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李某,开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客货运管理办公室主任。协助检查辖区客货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工作检查中未能发现开阳县黔顺汽车客货运给有限公司长期存在超员、站外揽客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客运企业长期存在管理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王某陆,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任开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2017年3月至今任开阳县公路养护管理所所长。在任开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对道路客运企业疏于监管,致使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敬告、行政记过处分。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刘某,开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持开阳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客运企业安全隐患工作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陈某,开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近一年未明确专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班子成员,对运管所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杨某,贵阳市道路运输局原副局长。分管客运、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对开阳县道路运输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应追究其责任,因其严重违纪于2017年3月20日被贵阳市纪委、市监察局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不再追究责任。


案例分析:执法大队要掌握辖区客运车辆运行基本情况,定期到辖区收费站调取客车通行信息,筛选过境客车进出收费站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过境客车上下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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