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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视频拍摄在执法监督应用中的感受与建议 发布日期:2020-8-2 来源:原创 【关闭】



笔者是在交通运输行业执法从事信息化建设已十余年,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使用过程,以及部分单位关于执法视频引起的行政讼诉败诉,以及交通运输部对于“三项制度”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执法监督的规定来看,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以飨读者。


1、《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部2019-9号令等等,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然而95%的执法人员,在刚开始检查车辆、从业人员证件的时候,并没把这两分钟的画面录进去,而是真正发现问题需要扣押的时候,才开始录像,从而造成了未出示执法证的假象。而且很多的单位在现场笔录并未说明出示执法证的描述、当事人询问笔录也是事后,回办公室后再制作的。但事后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然后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时候,再多的争辩也是苍白的,法院只看相关证据。如果拿不出相关出示执法证的证据,则很可能就是执法程序有误,然后败诉几率较大。这样的案例,已经发生很多起了。


2、“三项制度”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不仅仅是执法现场视频,还应该包括后续的:案件调查视频、询问笔录视频、文书送达视频、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视频等。 现在执法单位的上级执法监督单位为司法局了,其监督的力度比以前更大了,稍有不规范,则会评查为差,甚至通报,这样会直接影响执法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说得直白点,甚至会影响执法单位领导的上升速度;如果能够得到司法局、上级交通法制部门的肯定,甚至作为典型应用推广的话,还可能加快升迁速度。哪种更重要,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3、很多执法单位由于预算有限、管理松散,未配置相应的存储设备,导致这些执法视频,随意存放在自己电脑,久而久之,没人过问,也就很可能找不到了。


4、《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部2019-9号令明确规定了,如果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比如查封、扣押),应当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而不是回办公室后再制作。因为离开现场后的情况,所写内容属于回味想象中的现场画面了,不一定是真实的现场情况,那么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对执法单位来说又是件麻烦的事,因为这种情况,败诉的执法案例,并不是少数。


还有很多心得体会......如果你认为看了后能涨姿势,我们下期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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