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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出台(路政治超站及人员和高速路政人员集体所有制身份的人员同时划转) 发布日期:2019-04-26 来源:互联网 【关闭】

4月月21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进行梳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切实减少检查种类,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整合执法职责和队伍。将交通运输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船舶检验监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行业行政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规范执法。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明确执法层级和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门事权,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


1.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由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承担,加挂执法监督处牌子,不再保留省级执法队伍。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2.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重要领域和市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指导监督所辖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辖区不再保留执法层级和执法队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本市区域内高速公路路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市以上重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市辖区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船舶检验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等执法工作。


3.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组建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加挂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和工程质量监督、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等执法工作。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职责,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下移执法重心。市、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在严格控制执法队伍人员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创新巡查组织形式和体制机制,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应急指挥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加强执法保障。市、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省属高速公路路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机构和人员成建制划转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原有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经费由中央“六费”返还和交通非税收入等资金解决,待中央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政策时,按中央规定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交通运输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切实做好移交划转相关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相关资产按照机构划转关系进行移交,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提高执法风险保:障水平。


严格队伍管理。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属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将省属高速公路路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成建制划转所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路路政超限检测站及人员和高速公路路政人员中集体所有制身份的人员同时划转。省渔业船舶检验和水丰水库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分别划转至大连市、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原市辖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县(市)要把不同门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健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案件移送制度、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审批服务与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将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部门间相互衔接的联合惩戒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特别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路警联合”执法,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强化作风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严格依法行政,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树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


加强党建工作。将党组织建设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同步推进,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在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支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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