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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30 来源: 【关闭】

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9〕7号),成立省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要求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2019年3月底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实施意见中还明确:

(1)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

坚持执法事项于法有据,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权责清单体系,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我省地方性法规 和政府规章的,要及时清理,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订。通过落实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机制,充分 利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 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切实减少检查种类,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2)整合职责和队伍

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 道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已经纳入其他相关领域综合执法的,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市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巩固深化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 按照改革试点要求,职能整合后的原具有行政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不得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锁定编制底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进一步规范完善。

(3)明确层级职责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事权,厘清不 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区域和执法重点。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 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设立的执法队伍要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省交通运输部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原则上,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配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配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并可按程序调用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员力量。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 体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 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 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县 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提高一线执法效率。强化基层执法职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出行安全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

(4)下移执法重心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在 严格控制执法队伍人员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推动执法力量、执法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一线,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合理规划、调整、布建基层执法建制,统一名称、规格、数量、层级。创新巡查组织形式和体制机制,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应急指挥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派驻在乡镇的基层交通 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纳入乡镇党委和政府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按照属地原则,交由所在地的县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其中市级已有执法队伍,且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所在地位于市辖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管理。

(5)加强执法保障

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职级制试点。加强执法人员职业化建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落实抚恤等政策,提高执法风险保障水平。

(6)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执法程序。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注重依靠科技手段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求,打造执法监督平台,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监管执法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7)创新执法机制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成后,要探索创新综合执法内部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审批服务与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创新监督机制。将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部门间相互衔接的联合惩戒制度。 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8)做好人员转岗安置工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妥善做好人员转岗安置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严 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根据本地各门类执法工作任务、人员和执法职能整合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注重从现有在编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择优选用。空缺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9)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执法 队伍岗位练兵活动。主动适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注重人才培养,建立符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树立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树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

(10)加强党建工作

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落实。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党组织,使机构改革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发挥基层斗堡垒作用。在改革过渡期,要继续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另悉:2月20日上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动员部署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施平厅长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徐敬启副厅长就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施平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工作。

施平强调,要精准把握好改革的主要任务,在整合组建执法队伍、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类别、厘清不同层级职责、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好执法各项保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落实好中央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要求。要注重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行业指导与地方主导相结合、执法改革与其他改革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施平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对接落实,不折不扣地把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住关键环节,推进积极推进改革,确保行业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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