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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判例】陆某不服宝应县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5-25 来源:互联网 【关闭】

 
 
宝 应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宝行复〔2017〕30号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宝应县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住所地宝应县叶挺路19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宝交道运罚字〔2017〕0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宝交道运罚字〔2017〕0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认为运管处罚过重,在行驶红灯处查车不当。 因此特提出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被申请人称

1、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日09时00分,宝应县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宝应县华美达大酒店附近实施车辆检查,发现当事人陆某驾驶苏XXX(蓝)小型轿车,车上载3名乘客,当该车驾驶员等乘客上车后准备出发时,正在华美达附近巡查的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将该车控制。通过询问乘客和驾驶员发现(陆某)驾驶该车在宝应县荷香盛世北门附近通过其注册的滴滴快车软件平台接了一单业务,平台指派其运送3名乘客从宝应县汽车客运站到宝应县人民医院,遇到执法检查时实际收缴6.4元。当事人陆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被我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证据以下:(1)询问笔录(驾驶员与乘客)(2)陆某驾驶证复印件壹份(3)苏XXX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4)车辆(苏XXXX(蓝))壹辆(5)视听资料(照片)壹份(6)滴滴快车软件平台信息截图照片壹份(7)证明贰份(当事人陆某配合执法的证明与陆某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8)现场摄像光盘壹份(9)马某(陆某妻子)三级残疾证复印件


当事人陆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第9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第65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扬州市交运局2017年出台的《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年版)》中关于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行为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2、现场执法人员执法文明,程序合法。

申请人陆某提出我大队运管人员在红灯处对其车辆进行检查不当和处罚过重。现我大队答复如下:

(1)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文明,符合规范。

当时我运政稽查大队在华美达附近进行的是正常的执法检查,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现场申请人陆某所驾驶车辆处于发动状态,我大队执法人员将他驾驶车辆钥匙拔下,可以起到固定现场证据以及保障现场安全的作用。车辆处于发动状态,非常容易窜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出于对执法人员、执法相对人、乘客以及路人的人身安全考虑,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让涉案车辆处于熄火状态。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耐着性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希望其能主动配合我们工作,以便妥善地处理好申请人的这次违章行为。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文明,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2)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申请人陆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案,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第3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我单位通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根据扬州市交运局2017年出台的《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年版)》中关于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从轻处罚的标准的规定,鉴于申请人陆某初次违法,且考虑其个人经济紧张,家庭困难,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处以罚款6000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陆某作出的宝交道运罚字〔2017〕00164号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因此,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月2日9时王某通过“滴滴快车”软件平台预约了一辆车,行车路段为宝应县汽车客运站至宝应县人民医院。申请人通过其注册的“滴滴快车”软件平台接受该订单,当申请人驾驶的苏XXX(蓝)起亚小型轿车行驶至宝应县华美达大酒店附近时,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实施车辆检查时查获。经查,申请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驾驶的苏XXX(蓝)起亚小型轿车行驶证使用类型为非营运,也未办理过道路运输证,本次通过滴滴快车软件平台接受订单营运所得为6.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询问笔录两份(申请人与乘客);陆某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苏XXX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苏XXX(蓝)车辆照片一份;视听资料(照片)一份;滴滴快车软件平台订单信息截图照片一份。

2、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17年10月2日对申请人驾驶车辆苏XXX(蓝)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该车辆登记保存于宝应县华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并出具编号XXX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但没有采取该措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材料。2017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将登记保存车辆作出予以返还的决定,申请人于同日将该车辆取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编号XXX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宝公(交)决字[2017]0514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卷一份;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

3、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权利向申请人予以告知。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书,该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我已认识到错误,保证会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处理,不再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自身家庭十分困难,家庭全靠我一个人支撑,请求予以从轻处理。” 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其妻子残疾叁级证明和由安宜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陆某系我村村民,在个体企业上班,工资不高,其妻子患慢性病,需常年服药,家庭靠其个人维持,家庭确属困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马某(陆某妻子)残疾证复印件一份;安宜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

4、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宝交道运罚字〔2017〕0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宝交道运罚字〔2017〕0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廉政告知书送达回证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之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前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而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有相关批准材料,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宝交道运罚字〔2017〕0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交道运罚字〔2017〕00164号)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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