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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与思考,重庆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历程和应对 发布日期:2018-5-20 来源:互联网 【关闭】

主要内容 

重庆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历程

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应对

改革的成效

当前存在的问题

如何继续推进改革

如何进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

 

1

重庆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进程


(一)1994年,开始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

  1. 改革的范围是高速公路。

  2. 改革的内容是将路政、运政、交通征稽、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统一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当时交通综合执法主体是政企不分的事业单位,交通执法队伍依附高速公路经营组织设立。

 

(二)1999年,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立

  1. 改革的目标是政企分开,取消原来的事业单位,高速公路经营职能由企业承担;管理职能由执法机构承担。

  2. 改革的结果是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从一个单位内部附属的部门转化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三)2000年后,重庆市部分区县开始交通综合合执法改革

  1. 改革的主要推动者是区县,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没有主导。

  2. 改革的内容是将区县辖区内的路政、运政、交通征稽职能交由新成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履行。

 

(四)2005年,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成立

执法总队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和主城交通综合执法。主城区交通综合执法包括路政、运政、交通征稽、港航执法。其中,交通征稽执法职能于2009年燃油税改革后取消。要求远郊区县全面推进交通综合执法。


(五)重庆市交通综合执法体制现状

  • 执法总队(副厅级)设立3个高速公路支队(正处级),负责高速公路综合执法;设立1个直属支队(正处级),负责主城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下设大队(科级),大队内设中队、办公室、执法室等。总队共计约2000人,预计未来机构和人员将继续增加。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不再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 远郊8个区县实施交通综合执法,20个区县未实行。

2

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应对

 

 (一)对交通综合执法合法性的质疑

  • 只是对执法总队履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合法性的质疑,即是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

  • 质疑人为公安机关、个别行政相对人,个别学者、媒体也提出过异议。

 

法理上的应对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基本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实例上的应对

实践中,有的地方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划入城市管理部门。


实践中,由的地方将其他部门的行政职责划入公安机关,如非法营运。


实践中,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部门并非一一对应,也不可能完全一一对应。


实际上,我国公安部门承担行政职责过多,削弱了刑事、治安职能。

 

依据上的应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确定广东、重庆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重庆市立法机关文件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确认重庆市高速公路“统一管理,综合执法”模式。重庆市行政机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25号)确认市交通部门下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重庆市行政机关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重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履行。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渝编【2005】92号)明确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主要职责包括全市通车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重庆市司法机关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理交通综合执法行政案件的通知》(渝高法【2011】253号)再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可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未来的应对

如果对交通综合执法合法性再有强大的质疑,建议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来自交通系统内部的阻力

有的领导态度游移,人为激发阻力。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

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与主城各区交通部门之间的矛盾。

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内部的矛盾。


应对

  1. 修正改革中过激和不合理的行为(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车辆)。

  2. 细化和调整分工(执法职权)。

  3. 建立并执行行政协作机制(8项制度-案件移送、工作告知、工作例会、工作统筹、争议解决、工作记录、工作责任、监督考核制度;文书化-案件移送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工作配合记录表、工作配合统计表、工作配合汇总表;信息化)。

  4. 机构和人事调整。


3


改革的成效


  • 降低了行政成本

  • 提升了行政效率

  • 降低了交通事故率

  • 提升了交通综合效能

 

4


当前存在的问题


  • 微观层面还没有实现完全的综合执法

  • 综合执法的竞争力还需进一步挖掘

  • 决策、协作、制衡机制不完善

  • 思想有动摇

 

5

如何继续推进改革

  • 坚定改革信心

  • 全面提升交通综合执法的竞争力


6

如何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改革


  • 端正对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认识决心不可动摇

  • 科学界定交通综合执法的边界

  • 尽可能地争取更多方面的支持而不是相反

  • 提升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吸引力

  • 即时处理交通综合执法改革中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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