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号上午9点,厦门市交通执法桥隧大队接到一起举报,云顶南路隧道出口附近的绿化带被挖开了!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
现场人员表示,他们进行的是云顶庄园的电力管线工程,施工方是取得施工许可后才要求他们开工的。但是执法人员仔细对照了许可证信息后,发现该许可证的许可施工范围与现场位置不符。原来是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想要“一证多用”,“瞒天过海”。
执法人员严肃批评了施工单位的侥幸心理,并教育现场人员:取得许可证只能在许可范围内施工,超出施工范围或者超出许可的施工方式都是不被允许的。许可证不是万能的“护身符”。
最后,执法人员向现场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如果逾期未整改,将会强制代履行。施工单位也因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