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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查处涉公路用地违法埋设管道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1-5 12:35:58 来源:广东交通 【关闭】

一、案情简况

近期,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宝安大队沙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深圳市宝安区X254线沙井壆岗大厦路段(K13+410米)时,发现一施工队正在占用人行道,使用一台顶管机穿越公路顶管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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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顶管工程属深圳供电线网改造工程,由深圳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施工。由于该公司没有顶管机械,又将单一地下穿越公路顶管项目转包给个体户钟某。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施工图纸、供电项目工程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当执法人员询问顶管穿越道路有无经交通主管部门的许可时,现场负责人说这是政府供电项目改造工程,未办理路政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发现顶管机横穿公路24米、深3米、管径150毫米。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对施工负责人钟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依法登记保存热熔焊接机和发电机各一台。

三天后,作业方当事人钟某再次到沙井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表示因该项目工期比较紧,沙井壆岗地区用电需求大,且涉及民生工程,所以未办理相关手续就施工作业。据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钟某涉嫌“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钟某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处以四千元罚款。

二、案情要点分析

(一)道路乱开挖案件往往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没有事先履行报批手续,且不符合相关公路技术和供电管线发展规划,违法埋设管线,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和限期拆除,并处罚款。若不停止施工、不拆除违法埋设管线,则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仅仅没有履行报批手续,但符合公路技术要求和供电管道规划的,涉及各类“民生工程”的,应当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手续。

(二)不同类型的乱开挖案件应区别对待:一是要慎用强拆权。《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逾期不拆除的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力。涉路工程如果一律强行拆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太大,部分“民生工程”的如本案的电网工程,它们的停工还可能对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二是要明确当事人有补办手续的权利。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紧急抢修管线的应通知相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根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紧急抢修管线的应通知相关部门,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涉公路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权利,因此本案当事人即使及时补办手续,也可能受到处罚。三是处罚前要与辖区的许可、养护等部门沟通。要明确乱开挖现场的道路类型、近期路政管理和挖路审批有什么新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在整改期间继续补充调查,避免因“民生工程紧急,许可材料齐全,许可部门不批,执法部门照罚”,从而损害执法部门良好形象和合法施工作业者的信赖保护利益。四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对一些道路乱开挖行为的罚则,使用的是“可以处…罚款”的表述。因此,对于仅仅没有履行报批手续,但是又符合道路通行条件的临、跨、穿越道路设施,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依法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标准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补办手续。当然,对“开设路口”、“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五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其他施工单位自觉守法。本案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后,与辖区交通运输局、许可部门共同将本案刊登在报纸上,结合辖区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整治行动,以生动形象的违法案例、违法黑名单,指引施工作业者按章申请、规范施工,在全社会营造爱护路产、严格执法的氛围,引导广大市民知晓、支持路政管理。


image003.jpg(沈登欣 黄锐 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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