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路政巡查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含协助执法证),巡查时着交通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胸卡。
第四条 路政巡查车辆须是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的公路行政执法(监督)制式车辆,具备正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车示警灯发声器使用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五条 我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实施公路路政监督巡查时适用该制度。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杜绝粗暴和随意执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明确公路路政巡查主体,制定巡查计划,提高巡查效率,发现和依法制止、查处损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及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的主体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巡查计划,报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备案。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路产巡查档案,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者出具公路路政巡查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部门要建立公路巡查联合机制,加强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联合上路巡查,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举报奖励、目标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具有管辖权的公路上实施路政巡查。要加强人员和车辆配备管理,确保专人专车专管,按照管辖里程、责任路段、科学合理编排巡查人员、路线、巡查车辆。参加公路路政巡查的人员每组(队)不少于2名,其中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1人。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巡查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实施公路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扰民。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照相机或摄像机等装备。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巡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严禁超越和滥用权限;
(四)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公路巡查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三)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四)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影响运行安全的行为或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属应急范畴,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予以有效处置;
(五)负责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的现场勘查、核查,据实制作现场勘查、核查笔录,并对被许可人从事路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地核查、查处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七)为过往驾驶员、行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八)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行为的查处和制止。
第十五条 公路路政巡查发现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违法行为,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级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路路政巡查应充分利用电子取证仪、GPS、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技术,加强对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巡查实效。
第十七条 公路路政巡查不得少于每月法定工作日,其他重要路段或者路政案件多发路段应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
(一)根据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或半幅封闭交通路段的巡查,可采取定点观察,随机巡查或与施工单位建立应急联系的方式,提高巡查管理的有效性;
(二)重大事件保通任务的巡查,应视情况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
(三)巡查中发现影响或预料可能发生影响公路畅通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工作应按照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路政巡查日志和记载要求
(一)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巡查完毕应即时填写《路政巡查日志》,分别由巡查记录人和巡查负责人签名,并做好交接班;
(二)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巡查车辆号牌、巡查线路及各时间段到达地的桩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巡查人员签字等信息;
(三)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必要时应附照片及视频资料,做到记录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资料完善;
(四)市、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路政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并根据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巡查工作的书面建议和要求,并在处理情况栏中注明。巡查纪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实施路政巡查,应当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规逃避车辆,要尽量采用登记车牌号,通知前方执法人员进行截查,联网抄告车籍所在地等方式予以处理,不得驾车追缉,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以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二条 路政案件处理要求
对路政巡查中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据职责规定处理,涉及路产受损案件在勘察现场完后应及时向养护单位或经营企业通报受损路产情况;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按程序督促办理或办结。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车辆监控
市(州)路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建立监控台帐,确保巡查人员、车辆实时在线,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对市、州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巡查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试行)》即停止执行。
附件:
公路路政巡查日志
巡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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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日期 |
天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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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路线 |
巡查车辆牌号 |
起止桩号 |
起止时间 |
巡查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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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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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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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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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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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
巡查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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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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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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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巡查负责人:X X X(须手签) 填写人:X X X(须手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