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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般程序案件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5-10-21 21:35:26 来源:互联网 【关闭】

1、立案
按照“谁发现、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发现案件的执法人员即为案件的主办人员。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完成时限:发现违法案件后1日内) ,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完成时限:大队报批后2日内)。
举报或上级转办的案件,按辖区转由中队落实,经调查属实的,按照程序予以立案(完成时限同上)。
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时限: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
 
2、调查取证
立案后,主办人员要拟定调查提纲,并和另一名执法人员一起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实施检查。案件调查终结,主办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报局执法管理科。
完成时限: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核审和作出处罚决定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局执法管理科要就违法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在复核大队上报的处罚建议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完成时限:案件调查终结后2日内
局长办公会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4、听证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长办公会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局政工法制科对案件程序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由办案人员负责送达。
完成时限:(1)局政工法制科对案件程序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送审后1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的第4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告知主办人员按要求改正。(2)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日内按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局政工法制科组织听证。
完成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自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载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案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办案人员要及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完成时限:送达后15日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书面说明情况)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市政府强制执行。
完成时限:(1)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2)当事人可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荣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由局政工法制科写出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完成时限:结案报告于案件执行完毕后21日内完成;案卷归档于局长审批同意后2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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