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综合执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或者是指一个部门内部不同门类的行政执法由一支行政执法队伍行使的制度。
我国交通行政执法可采用交通综合执法模式。其具体内容为:
(一)机构的设置:省设置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地市设置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县市设置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设置直属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负责高等级公路、国省道、规费征稽、航务、内河安全、航道的行政执法。
(二)机构的职能:交通行政执法的机构将现公路、运管、征稽、航务、海事、航道管理6个行政执法门类、7支行政执法队伍的任务合并,行使交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三项权利。它与原公路局(段)、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处)、运管处(所)、航务管理局(处)、海事局(处)、航道管理局(处)的关系是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和事业性职责,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机构的体制及编制: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是副厅级编制,由副厅长兼总队长,负责对各地市县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进行业务指导;对直属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大队垂直管理。省对地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副处级编制)、地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对县市大队(副科级编制)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体制。
交通行政执法采用这种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极为重要:
(一)符合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一再强调精简高效、统一效能的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交通行政处罚机关由原6个门类、7支队伍精简为1支队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原两万人精简为1万人,这是完全符合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精神的。
(二)符合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一再强调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合同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使用执法专项编制,因此临时工、合同工将全部得到清理;中央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四项教育”的指示将得到落实;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将全面得到贯彻。
(三)符合交通运行的规律。交通运行的规律是按照水系和公路网进行的,但原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却人为地划分为“块”,导致交通运行水系和公路网的“肠梗阻”。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统一执法标准,只有一支队伍上路,将有力促进交通发展,受到交通从业人员的拥护。
(四)有利于树立各地良好的形象。随着我国加入WTO,交通行业对外承诺的时间表日益临近,因此必须立即组建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由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引发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现象,以适应WTO制定的GATS规则要求。
(五)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有利于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可有效地防止因执法经费不足引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上路问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经费列入财政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特别是“燃油税”实施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经费允许省列入“用于公路、水路维护和建设及必要的运输管理费用支出”专项资金。这将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负担,有利于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
(六)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只负责交通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这就使交通行政许可和交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能分离、机构分离,因此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将承担对交通行政许可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任务,这将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
(作者:交通部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法学副教授张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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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执法的背景及形势
全国综合执法的背景有三:一是2002年中央编制工作会议确定编制工作今后的三项重点之一是逐步研究综合执法队伍的编制;二是2002年全国人事工作改革会议确定人事工作改革的重点是事业单位逐步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按中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不得聘用合同人员;三是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88个城市已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对路面的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专门的行政执法局负责。特别是国务院该项《决定》允许省级政府将城市管理领域之外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专门的行政执法局负责。
■各地交通执法模式
各地交通行业的领导已充分认识到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如果自己不尽快建立综合执法的队伍,将面临交由专门的行政执法局负责的局面。因此许多地方已开始探讨。
1.重庆模式:重庆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采用“路政、公安交通综合执法”模式,即路政、公安交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公路部门管人、财、物及路政业务,公安管警察职能及警务督察。“重庆模式”已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认可,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重庆模式”是典型的综合执法。
2.北京模式:北京已设立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江西、四川、甘肃拟组建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但执法内容偏窄,仅限于运政、征稽。
3.广东模式:现已提交省有关部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