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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预付费商家“恶意跑路”的常见情形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3-04-25 来源: 【关闭】

预付费商家“跑路”后引起的消费维权事件,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一个多发、疑难、复杂的监管问题,其对基层的影响程度不亚于职业打假人问题。早期跑路原因多是由于经营不善和市场变化,经营者虽想尽办法,仍然无力维持,被迫关门停业,因一时无法偿债选择逃避。此类跑路尚情有可原,其引起的问题也多能通过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解决,因为债权债务基本清晰,几番周折后总能找到真正的负责人。但随着预付费经营模式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商家,在经营之初或即将崩盘时,利用一些法律漏洞和监管漏洞,有预谋、有计划地跑路,造成调解不能,诉讼无门,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是破坏了诚信经营的社会风气。治理预付费问题,首先要治理恶意跑路。监管人员需要先了解一些常见的有预谋跑路招数,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日常监管,重点打击不良商家,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常识,并妥善处理消费维权事件。应该明白,违法者终究逃不掉法律的制裁,不守诚信者,终究逃不掉社会的制裁。

一、经营难以为继,为什么会选择跑路?

即使商家经营不善难以为继,也不一定非要跑路。经营失败并非违法犯罪,有无数的诚信商家,即使一时无力偿还预付费余额,仍然选择勇敢面对。他们会逐一登记尚有预付费余额的消费者,捋清欠款金额,努力打工或者重新创业,待有能力时再还债,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也会赢得消费者的谅解和认可。但是,有些商家在危机来临时,选择跑路,实际上是为了躲避债务。商家跑路后,当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时,就会选择放弃债权,客观上免除了商家的债务。当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成本高于制裁效益时,制裁力度就会不足,不能迫使跑路商家面对问题,他们也就会选择以避而不见的方式来消极处理问题。对策:总体来说,商家跑路的主观心态还是认为“利大于弊”。只有积极鼓励、帮助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只有监管部门勇于出手制裁恶意跑路商家,才能有效遏制住不良商家的跑路心态,营造出诚信经营的风气。但采取这种事后监管方式时,社会危害已经真实发生,还是要从事前、事中的程序上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闭店前大打折扣,滥发会员卡,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由于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商人在经营一份生意时,经常面对不确定的未来收益。即使已经投入很多、月月亏损,不到资金彻底枯竭,往往抱有希望地勉力维持,直到最后资金链彻底断裂,员工辞职,水电到期,房东收房。此时,债权人给商家造成的压力,促使一部分商家铤而走险,上演最后的“疯狂”,以超低折扣、超长期限在短期吸引大量消费者办卡,缴纳预付费,然后卷款跑路。这种做法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涉嫌诈骗了。对策:消费者须警惕这种突如其来的“天上掉馅饼”,尤其要注意理性消费。笔者曾遇到过消费者付款十万元办理“终身健身卡”,显然就是一种不理性的消费方式。另外,商家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前,往往会有一些征兆,最常见的就是因为潜在债务纠纷引起的员工突然离职、水电停送、上门讨债、拒不退款等引起的投诉举报。对跑路多发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密切注意其投诉举报的数量和内容,发现潜在的资金链问题,可以通过发布消费警示、行政约谈的方式,规劝商家放弃这种超出经营负荷超额办卡的“寅吃卯粮”经营方式,必要时可以主动刺破债务泡沫,敦促商家及时止损,而不是任由债务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不可收拾。

三、注册资本低,利用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特点逃脱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就是“有限责任”。一些商家利用这一点,即使自己的店铺装修有几百平米、甚至上千平米,投资上百万,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注册资本金仅填写几万元。就是这几万元,还在章程中设定了十年、二十年的超长出资期限。客观上造成了公司一旦跑路,行政机关即使处罚,也起不到震慑、整改效果。即使进入民事诉讼,启动公司破产程序,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过是补足出资,与公司未履行的几百万预付资金相比,如杯水车薪,“有限责任”变成了“不负责任”,消费维权无计可施。对策:消费者在缴纳预付费时,要学会利用各类公司查询软件,查清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实缴到位情况以及股东个人情况等,再做消费决定。撇开注册资金多寡和实缴与否,单单通过股东名录判断公司实力时,可以参考这样的标准:公司股东多的,好过公司股东少的;股东实际参与经营的,好过股东只是挂名、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出资平衡的,好过一个主要股东出资99%,另一个配资股东出资1%的。公司的股本架构和股东情况,可以反映出公司股东是否能真正负起责任。监管部门在事后调查时,也不能仅仅停留在调查投诉举报人的单笔转账上,而是需要深入公司整体账目,查明公司的投入资金是以什么方式体现在公司账目上,查明公司收取的预付费是以什么方式离开公司账户。笔者经手的几个跑路案中,均发现公司以对公账户收取预付费,而后迅速转移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中,并以个人账户支付公司日常费用。当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对公账户存在资金往来频繁、难以分割的情况,就可以将股东个人作为连带责任人,与公司一道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应与消费者和法院积极沟通,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方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中将股东个人或相关个人列为共同被告人,而不是面对一个空壳公司束手无策。

四、用个人转账代替对公账户转账。

对于健身房、文体类培训班这类经营主体来说,教练、培训师也通常是营销人员,消费者与他们的私人关系十分密切,以至于让消费者误认为教练等个人就能代表公司,甚至直接给教练转账付预付款。一些健身房由于管理不严,或者工资未及时发放,默认了教练的这些暗箱操作,对学员不登记、不造册、不管理,纵容了教练卷款跑路。等消费者发现教练不见了,维权时才发现无法证明自己和健身房有消费关系,自己的钱实际上交给了教练,而教练根本没有交给公司。对策:在处理预付费跑路事件中,很多消费者都把矛头对准了监管部门,指责监管不力。但消费安全环境的创建,有赖于社会大众的共同参与,消费者需要具备一些合同常识和消费安全常识,才不至于给不良商家留下违法的机会。如本情形下的转账,对成千上万的预付费转账来说,消费者有必要先看一下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对照营业执照名称看转账收款主体是谁,如果发现是个人账户收款,一定要十分警惕。即使采取微信、支付宝个人对个人付款,也要切记用“转账”而不是“发红包”的方式,并在转账留言中注明金额用途,记清楚收款人的姓名。如果商家跑路,不承认消费关系存在,还可以通过追讨个人债权债务的方式,直接发起对收款人的民事诉讼,索要转账款项。

五、合同不规范,消费内容不明确。

在上述情形中,即使是转款给个人,如果能要求商家提供加盖有商家公章的收据或者发票,一般也无须担心。但是存在一些商家,在消费者缴纳预付资金后,不签合同,不给发票,甚至连收据都没有。合同是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没有合同,势必造成维权困难。但一些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不签合同。即使签订有合同,合同上也无公章,或者加盖的是椭圆形的自制印章,以经办人签字代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其法律代表能力存疑。或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约定过于模糊,无法确定具体的合同生效时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等,甚至还存在一些霸王条款。即使缴款时存在规范合同,还有一些商家,只给消费者发放电子会员卡,并无履约记录。一旦商家跑路,没有后台系统的支持,根本无法确定具体合同内容、已消费的金额和未消费的金额,导致维权困难重重。对策:对消费者来说,在缴纳预付费后,一定要确保拿到加盖有正规公章的收据,拿到明确权利义务的合同,在消费过程中,注意做好记录。对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对预付费商家的合同监管,一旦发现不签合同或者合同外观不合法的商家,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换发合同。加强对合同内容的监管,对“霸王条款”进行整治,对不合理内容进行规劝。实际上,北京在起初治理预付费问题时,正是走的合同监管的路子,治理成本小、收益大。

六、收款人、悬照人和品牌方不一致。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张冠李戴的情形,即收款人、悬照经营人和品牌方三者并不一致,导致消费者维权时,不能明确实际经营者到底是谁。笔者在调查一家健身房时,就发现商家经营场所悬挂的是个体户执照甲,合同抬头和外立面装修宣称是某连锁品牌公司乙,消费者转账凭证却又显示为外省某公司丙。调查时,个体户甲称自己在几年前曾经是乙公司的加盟商,但早已经不干了,只是执照还被乙公司留用,且日常账目管理均由乙公司统一管理,自己对公司账目不清楚,也从未经手公司资金往来,连甲本人,也是由乙公司按月结付工资。乙公司则称自己只是品牌授权方,只收取加盟商甲的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以及指导加盟商按照品牌要求统一装修风格、服务方式、合同内容,只按照服务内容收取加盟商费用,不经手具体每一笔的预付费转账,具体经营由加盟商甲自负盈亏。收款公司丙则位于千里之外的某省,本地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开展调查,造成维权难以开展。对策:上述案例中,笔者通过施压品牌方,以调解成功结案,最终悬照人承认自己就是实际经营人。但笔者相信,收款人、品牌方、悬照人三者间,一定有内在的财务联系和利益往来,且这种经营模式在加盟品牌中屡见不鲜,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注意。假如说品牌方和加盟人在表面上是品牌代理关系,但实际上品牌方全面接管加盟人的财务管理权,又通过第三方公司,模糊淡化了这种财务关系,实际上是将无数的细小风险全部汇聚到品牌方,一旦品牌方恶意跑路,其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影响,远远大于单个加盟商经营不善导致的社会危害,且由于品牌方居于幕后,这种风险更加难以察觉和监管。

七、“轻资产”运营风险资产是一个商家信誉的凭证。

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自有房屋或已付租金、设备器材、知识产权等。资产越多,信誉越好,即使因现金流紧张导致难以维持,无论是通过抵押贷款,还是破产清算,其自有资产都可以用来还债。与资产相对应的就是负债,负债是商家信誉的负面凭证。拖欠的员工工资、水电费、房租越多,经营风险就越大。但目前出现了这样一种风险较高的预付费经营模式,除了执照本身存在的注册资本和股东问题,商家房屋租赁期限短,只有一年或半年,甚至在拖欠房租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十年期、五年期的预付费。其主要设备器材也为租赁,其人员工资也为拖欠,其品牌也为加盟。一旦跑路,房东收回房屋,设备器材被出租方收回,往往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连品牌logo也被拆除,仿佛人间蒸发。这样的行径,就疑似行骗了。对策:预付费之所以会造成社会问题,本质上是因为预付费不仅是一种营销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模式,当“寅吃卯粮”代替了“量入为出”,风险就随之产生。当商家负债远远大于资产,但日常经营仍然不能实现营利,而是不断失血时,大肆收取预付费无异于饮鸩止渴,会让风险的雪球越滚越大。租金,是很多商家经营成本中最大的一笔支出。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家的经营状况,也有权知道商家的租赁期限。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当房东以商家拖欠房租水电为由,强行断水断电收房时,商家不仅不会慌乱,反而会任由消费者投诉举报,引起群体性事件。监管部门介入后,组织多方调解,为尽快平息事态,会劝说房东延长房租缴纳期限,将事态暂时平息下来。但其带来的负面作用是,如果商家经营状况长期不能改善,一时的平息只会酝酿未来更大的波澜,造成未来的问题更加难以解决。监管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必须考虑清楚长远的利害关系,尊重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切勿逆规律办事。

八、跑路前减资、更换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大部分商家,在经营之初是要好好赚钱的,也懂得及时止损。但实际情况是,不拼到最后一分钱,没有哪个商家愿意认输退出市场。如果愿赌服输,在退市时能承认债务,还能保留最后一丝诚信,但偏偏有一些商家,在退市时动了歪脑筋。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有些商家在跑路前会进行减资,如将百万注册资金,减为几万甚至一万。找不明真相的人来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自己金蝉脱壳,逃之夭夭。等过了几个月后,程序走完,尘埃落定,再正式跑路。消费者维权时才发现,原来自己信任的大公司、大股东,早已经变成了小公司、小股东,根本无力承担责任。即使进入民事诉讼,由于举证困难,也无法让原股东承担起该有的责任,即使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也无法让原法人承担该有的行业限制责任。对策:减资、股权转让严重关系到一个公司的偿债能力,但由于减资公示程序的形式化,难以让真正需要了解减资情况的消费者知道公司减资情况。对于接受股权转让的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来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也不知道受让股权的巨大风险。监管部门有必要因势利导,对症下药,在公司减资时,通过合法途径,将减资情况告知与公司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消费者,若有泡沫,就提前刺穿泡沫。将股权转让的利害关系明确告知股权受让人,让虚假的股权转让曝光,堵住商家恶意躲避债务的通道。

九、一种隐形跑路方式——“减店并店,合作经营”。

明目张胆的直接关门失联是一种跑路方式,最近几年,还发展出另外一种隐形的跑路方式——“减店并店,合作经营”,虽然其并非明显触犯法律,但也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方式。所谓“减店并店”,是针对品牌连锁经营的商家。当品牌旗下各个门店出现整体入不敷出情况时,品牌方选择关闭其中一些亏损严重的店面,但并不给消费者退款结算,而是变相迫使消费者将自己的消费关系就近转移到旗下临近店面,或者自己找人转让会员卡。这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实际上变相折损了消费者的利益。关闭店面的消费者,往往需要不方便地转入另外一个较远的店,加重了其交通负担。而且,当两个店的顾客全部并入一个店时,单店的场地设备员工利用率固然提高了,但消费者的体验感会大打折扣。不过,对品牌连锁来说,能迅速实现扭亏为盈,停止持续不断的失血。而且,即使未来经营仍然难以为继,还可以继续减店并店,最终平稳退出市场。所谓“合作经营”,其思路和上述连锁店思路一样,但针对的是独立经营的商家。如某个独立经营商家甲发现已经难以维持时,会与附近存在同样问题的商家乙或者丙联系,商量合作经营。甲、乙、丙签订合作协议,将甲和乙的会员全部转入经营条件最好的一家丙,由甲和乙向丙支付会员转让费,或者甲和乙入股丙公司,从而让三家店全部活过来。但带来的问题也如出一辙,三家店的会员同时涌入一家,消费体验可想而知。实际上是甲乙丙均未履行自己的消费承诺,以低质量的服务代替了原本合同承诺的高质量的服务,只是为了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

十、总体建议。

治理预付费商家恶意跑路,首先需要商家自律,守法讲诚信;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消费安全意识,不让不良商家有机可乘;监管部门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治理问题的手段,及时发布消费预警,妥善处理跑路事件。在治理预付费问题时,各地已经出台了很多方法,比如建立预付费的资金监管账户和监管平台,从源头保证资金安全。比如建立各个行业的预付费合同规则,设定最长的合同期限,设置预付费上限金额,防止商家跑路后带来的风险。但笔者认为,预付费监管需要考虑成本和社会效益,高成本、严监管固然可以消除风险,但不可避免地遏制了预付费模式带来的市场活力,也造成了经营者的融资困难。治理预付费问题,传统的预警模式和事后监管不可或缺,先要从治理“恶意”跑路开始,本文中提到的种种情形,可以算作发现“恶意”跑路苗头的有益提醒。


作者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 代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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