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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标准》 发布日期:2020-2-4 来源:互联网 【关闭】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集成化信息系统。实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平台数据互通、高效运行,在系统的建设中必须遵循以下国家、行业标准进行:

一、单元网格划分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2013)。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单元网格的划分原则、编码规则、数据要求和图示表达等,单元网格的系列标准是平台运行、对接和考核的最基础要求。

二、部件和事件分类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的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专业部门编码规则,以及管理部件和事件类型扩展规则,此标准将城市管理领域的问题共划分为5大类121小类部件和6大类83小类事件,在系统建设中需满足此标准对城市管理领域问题的分类编码规则。

三、地理信息编码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 30428.3-2016)。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地理编码的一般要求、基本地点数据内容、地理编码规则和数据质量要求,对地点、地名、门(楼)牌、兴趣点等地理数据的编码规则进行了规范,也是保障各级平台能实现对接的基本要求之一。

四、考核评价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2016)。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保障和外部评价,在此标准中规定了26项评价基本指标、16项评价比率指标以及相关的扩展指标。

五、设备与软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GB/T 30428.5-2017)。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监管信息采集设备的要求,应用软件功能、性能要求和其他要求,对系统软件的基本功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技术层面保障。

六、项目整体建设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6部分:验收》(GB/T 30428.6-2017)。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模式建设和运行效果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内容、验收指标与评分以及验收结论等,是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的重要标准。

七、信息采集工作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GB/T 30428.7-2017)。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信息采集的一般规定、流程与要求、管理要求和质量评价等,对信息采集的上报、核实、核查、覆盖区域、组织方式、采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八、案件流转流程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征求意见稿)》(GB/T 30428.8)。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和结案的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管理要求、应用要求及智能化拓展应用。

九、系统建设运行技术规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10)(行业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本标准规范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适用于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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