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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非现场执法 发布日期:2019-5-5 来源:互联网 【关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9号令,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长达十章、一百二十八条的部门规章,堪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法”,涵盖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诸多方面的程序规定。在此,作者试就“行政检查”的非现场执法进行分析。

交通运输领域的非现场执法,严格来说应称之为“非现场取证”,是指利用设置在道路、场所的技术检测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车辆的运行状况、图像等信息,固定车辆违法证据的行为。

非现场执法始于科技治超,各地先行先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62号)明确了四种治超方式,即:货物源头监管、固定监测站检测、流动巡查与技术设备检测监控,并对技术设备检测的设置、建设、使用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次公布的《程序规定》,非现场执法没有缺席,《程序规定》解决了非现场执法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一、解决了非现场执法检查的合规性问题

《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的三种方式:现场检查、书面调查、电子监控,其中“电子监控”从技术层面上讲会有很多种形式,如:车辆动态监督平台、远程视频监控等,也包含我们常说的非现场执法。从2016年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到今年的《程序规定》,非现场执法这种检查方式被一再明确,应该能消除对这种执法方式的怀疑态度吧。

   同时,治超检查仅是《程序规定》行政检查的一项内容,行政检查还包括运政检查、路政检查、水路检查等,那么,非现场执法检查这种方式就不仅仅只应用于科技治超,同样可以应用于打非治违、路政巡查、船舶监督等交通运输执法全领域。科技治超走出了第一步,其他领域可以探索跟进,譬如:利用远程视频监控锁定长期盘踞、出没在广场、客运站等场所,涉嫌非法客运的车辆;利用无人机实施高空巡查,及时发现高速公路、重要公路路段的涉路违法行为等。

 二、解决了非现场执法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把“电子数据”列为八大证据种类之一,为非现场执法证据合法性提供了法律基石。

《程序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细化。


一是允许收集电子数据。

《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二是收集电子数据有基本要求。

《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四)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以上规定,似乎借鉴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有关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但行政案件毕竟不是刑事案件,对电子数据的要求比较简单。

作者认为,做到上述要求并不困难。上述要求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收集电子数据要有过程记录。我们在收集使用电子数据时,要适时使用纸质说明或者全程录像,并由有关人员加以确认,以此增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此,建议按上述要求整理制作一份“电子数据说明书”,加入执法档案中。


三是审查认定电子数据有要求。

《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根据这条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除了应当满足一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之外,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二是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如:超限检测数据);

那么作为核心证据,电子数据可以取代其他证据(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因此不需要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现场调查取证类的文书。必要时,对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等作一份文字说明。


作者认为,作为一种取证方式,现阶段非现场执法获取的信息,可以视为初期证据或案件线索,需要人工进一步审查或据此为线索继续调查取证。

譬如:非现场执法数据平台获取到的车辆超限检测数据,必须经人工审查后才能认定违法事实,进入处罚程序。

非现场执法可以取代人工调查取证,但后续的立案审查、处理意见、处罚决定与执行等一系列行政处罚程序,仍然需要人工实施。非现场执法显然不能完全取代人工执法。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行政执法更需与时俱进。作者认为,借助科技的力量,解决传统执法“人海战术”“瞎子摸象”弊端,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大数据执法是大势所趋、时代所需。

作者相信,非现场执法是一条必然而可行的进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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