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正常;
(2)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对违章的,填报《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局。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①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②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③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①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②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①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②每年每台(套)至少随即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①正常;
②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①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②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③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对申报数进行核定。
(2)利用多年积累的数据、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部门的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计算排污费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收费额。
4、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根据计算、审核完毕的排污费应收额,经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发《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由二人以上专职人员送达或挂号邮寄。
5、收缴排污费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将排污单位应缴的排污费在20日内收缴到环境监察部门的收费专户;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单》。
6、下达处罚决定
对不按规定数额和日期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监察部门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经环保行政部门及法人代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或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排污费减、免、缓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9、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①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②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察稽查。
2、稽查范围
①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②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监察职责情况。
3、外部稽查
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
4、内部稽查
①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汇报;
②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③听取被稽查单位的意见;
④环境监察现场稽查。
5、稽查处理
①正常;
②异常: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地方法规、规章国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下级监察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6、总结归档
①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稽查报告;
②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出示证件
环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及时取证
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陈述
①违法事实及证据;
②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4、现场处罚
①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两联;
②《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5、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6、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7、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报环保局法规科,由环保局法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注:现场处罚适用范围①当场给予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②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
各环境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在10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
①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②公示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③询问: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询问,被询问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或检查,询问或检查完毕后制作笔录,笔录经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对无误或补充兵签字后入卷。
④收集证据的方式(1)抽样取证;(2)证据保全。
⑤证据保全:在保全期限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1)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适用程序:
Ⅰ.执法人员根据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认为某些证据需要保全,即向所属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
Ⅱ.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批准将该证据先登记保存。
Ⅲ.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Ⅳ.自证据保全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对保全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⑥回避:
(1)适用范围:环保执法人员。
(2)适用条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又直接利害关系。
(3)回避的决定:回避与否由所属的处(室)负责人或者机关负责人决定,调查组一般成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决定;调查组负责人的回避,又机关负责人决定,若调查组由两个以上业务处(室)联合组成,一般成员的回避由两个以上处(室)负责人集体决定。
⑦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并证据及其他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3、审核调查报告
①调查报告应载明的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建议。
②法制机构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充分确实;(3)调查程序是否合法;(4)适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5)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6)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7)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轻从重、加重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8)是否触犯刑法;(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③经审核,法制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调查的,退回原调查组补充调查;必要时。由法律机构组织调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制机构填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4、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
①权利事前告知:环境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要求等权力。
②听证。
③申辩不加重原则:环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决定:环境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集体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当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显著处罚的,不予显著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显著处罚;
(4)违法事实不请或证据不足的,责令调查组重新调查;
(5)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程序违法的,责令调查组立即纠正。
⑤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机构具体办理。
⑥送达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在场的送达:处罚决定宣告后,承办本案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送达:
Ⅰ直接送达: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派专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受送达人。
Ⅱ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送达人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Ⅲ委托送达:是指采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依法委托有关部门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Ⅳ邮寄送达:是指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邮局,寄给受送达人。
Ⅴ公告送达:是指采用以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诸于众,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5、听证程序
①举行听证的条件:
(1)环境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或其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2)当事人依法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②听证的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
(2)环保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环保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7)听证结束后,环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6、行政处罚的执行
①当事人自收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②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Ⅰ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50元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Ⅱ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2)环保行政执法人员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
(3)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机关;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
③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环保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7、结案
每一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完毕后,均应写出结案报告,总结出基本经验教训,连同该案其他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8、备案
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②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报送处罚决定书副本为备案的主要形式。
③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所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处罚综合情况材料。
④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机构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报送本市行政处罚综合情况材料以及所属辖县(市)作出的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资料。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①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②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③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①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②调查取证;
③事故速报;
④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①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②下跌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③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①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②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③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①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②取证、鉴定等。
3、调解处理
①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②制作会议纪要;
③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④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