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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 发布日期:2018-05-18 来源:互联网 【关闭】

 [作者:卢国伟 程相鹏]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雪路滑,加上春节期间,一位出租车司机擅自提高了起步价。一位较真儿的乘客以出租车不按计价器收费为由向运管所举报,运管所随即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名,将出租车车牌照、营运牌、计价器、呼叫台等拆走。出租车司机认为运管所行为违法,遂将运管所告上法院。

出租车擅自提价 运管所摘走车牌遭司机起诉

背景新闻
● 出租车提价拒载
2005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初六。家住豫西南某县城的常云(化名)带着礼品,准备看几家亲戚。这天,天空飘着雪花,道路泥泞,常云就拦了辆出租车。出租车女司机杜颖(化名)对她说:“起步价10元。”常云不解:“起步价不是3元吗?”杜颖说:“今天天气不好,这是惯例。”急于走亲戚的常云只好坐上了车。


到了第一位亲戚家,常云让出租车司机杜颖等着,自己带着礼品到亲戚家小坐。等常云回到车上,杜颖就问常云还有几家亲戚要走,常云说还有3家。杜颖说:“今天出租车生意特别好,像你这样我可挣不到钱,我不拉了。”常云见出租车擅自提高起步价,还拒载自己,就与杜颖争吵起来。越想越气,常云记下了出租车车牌号,当即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举报,举报杜颖不使用计价器,擅自提高收费,中途拒载乘客。


● 遭查处状告运管所
次日,运管所派出工作人员将杜颖的出租车拦截。杜颖不承认自己提高收费标准、拒载乘客。见杜颖不承认违法运营,运管所工作人员就将其出租车车牌照、营运牌、呼叫台、计价器予以拆卸,向杜颖出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005年3月11日,运管所向杜颖送达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其1000元罚款。杜颖不服,向运管所提出申辩并要求听证。3月16日,运管所经研究,决定对其听证请求不组织听证。


杜颖认为,运管所听信常云的谎言举报,强行拆掉出租车的营运牌、车牌照等,使出租车失去营运资格,且拒绝其听证请求,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遂将运管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运管所作出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归还扣押的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杜颖向法院提供了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营运收入证明和6份证人的证言。


运管所辩称,对杜颖的计价器、车牌照、呼叫台等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办案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杜颖的诉请没有法律根据。同时,他们也向法院提供了6份证人证言,证明杜颖在车牌照被扣后仍实施营运活动,并无损失。


● 法院确认处罚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运管所作为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机构,专门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对其辖区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但运管所在实施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且没有在法定的7日内作出处理,致使杜颖的车辆长时间处于无权营运状态,程序违法,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杜颖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负举证责任。因杜颖提供的出租车公司的证明系复印件,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无法采信。一审判决,运管所对杜颖所作的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驳回杜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杜颖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未告知其必须有证人出庭作证和出示公文原件为由,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杜颖驾驶的出租车是经过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发过汽车牌照的车辆,又是出租车公司登记在册的车辆。运管所认定该车有违规现象,应该依法处理,但不应以保全证据为名,拆掉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汽车牌照,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处理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庭审中是否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由原告自己选择,法院没有通知并无过错。杜颖虽然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由于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同样负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具体,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能支持。但一审判决驳回杜颖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杜颖若能提供直接损失的有效证据,可另行起诉。遂维持了一审关于“运管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将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改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卢国伟 程相鹏)


解析一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采取这一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二)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三)法定权限,即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四)法定要求,即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物品,必然具有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同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本案中,运管所采取证据先行保全的强制措施时,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汽车牌照拆走,程序属违法。


解析二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
周春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早日稳定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为7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在7日内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如果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就应及时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如果认为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先行登记保存应视为无效。


尽管《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据保存时限,但在执法实践中,证据保存超过7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物品甚至车辆被连续“保存”一年以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也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除了行政机关作风拖沓没有及时处理外,违法当事人既不领取保存物品,又不接受处理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从第7日起书面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和领回被保存的物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既不领物品,又不接受处罚的,行政机关可按行政处罚程序操作,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而终结悬而不决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运管所于2月15日对杜颖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直到3月11日才向杜颖送达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7日期间,致使杜颖的出租车长时间不能合法上路行驶。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程序严重违法。


解析三
● 要求行政赔偿须提供有效证据


李晓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应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此可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承担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失的事实证据,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要求。采用证人证言的形式举证时,必须让证人当庭作证,以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质询。原告没有证据、证据不足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要求,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为了证明运管所的证据保存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向法院提供了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出租车每天的营运收入。但由于这份证明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原告杜颖在一审时提供的6份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也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法院无法采信。因此,由于原告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没有充分确定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如果杜颖又取得了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新证据,能证明自己由于运管所违法保存证据遭受了损失,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杜颖在春节期间借冰雪封路、出行人员增多之机,擅自提高出租车起步价,不使用计价器,并对乘客拒载,无疑是违犯交通和价格法规的行为,理应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由于没有依法查处,反而被法院确认为程序违法,还应赔偿由此给出租车司机所造成的损失,个中教训值得执法部门吸取。同时,出租车司机杜颖由于运管所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由于不懂法,没有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从而使自己要求运管所赔偿的起诉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也说明不仅要知法还要会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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