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据保存清单能否保存车牌”? 发布日期:2017-9-10 来源:互联网 【关闭】

答案:是可以保存车牌。
 


备注:具体参考资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

(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

(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成都世帆软件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软件、公路路政执法系统软件、道路运政执法系统软件、海事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执法 管理系统软件定制开发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系统、超限运输管理系统、道路运政执法管理系统、运管执法管理系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公路运行监测系统
市场监管执法软件、工商行政执法软件、环境监察执法软件、城市管理执法软件、食品卫生执法软件

备案号:蜀ICP备12010221号-20    电-话:028-8768 9944